理论与实践|家和万事兴的法典保障
家和万事兴的法典保障
周易茗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是社会组织的基本构成单位,是个人与国家的连接纽带。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编章和法条,集中体现了这一立法意图,为家庭好、社会好、国家好提供了法典保障。
一、中华传统家风观的赓续与创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重视良好家风,是中华传统文化数千年传承的重要精华。“家风”一词最早见于西晋文学家潘岳《家风诗》。潘岳首提“家风”后,历朝历代重视家风建设的著作浩如星辰,著名的有南北朝时期《颜氏家训》,明朝《郑氏家训》,清朝《格言联璧》《朱子家训》等,倡导“修身、治家、处世、为学”等正确的价值观,既为家庭、家族的精进作为、绵延昌盛起到重要作用,也丰富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新时代,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伦理社会正在被法治社会取代,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家风家教模式需要更新于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之内,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需要赋予新时代的特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家风建设,根本保障还是靠法律、靠法治。民法典将“树立优良家风”作为基本目标,纳入重要编目,做出法律规定,将弘扬家庭美德、建设家庭文明作为全社会所有家庭的共同追求,是新时代家风建设的法律重器。
二、婚姻家庭关系“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认为,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法条规定,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基本原理,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重大突破,体现了党领导立法的与时俱进。
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主体,并由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所构成。以合法婚姻为基础缔结的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婚姻家庭关系应当是平等、和睦、文明的关系。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既是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也是一种人生选择。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民法典在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夫妻双方配偶权,第1051条、第1053条充分尊重私权利的意思自治。比如,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的结婚主动权还归给当事人,而不是“一刀切”地认定为婚姻无效,完全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对患病人群的歧视,这是对人权保护的进步。这个变更还首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婚前告知义务,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
三、维护家庭成员正当权益的法律正义
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职能。民法典第1054条赋予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的索赔权,以更好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针对近年来,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民法典及时回应,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第1077条在借鉴各国婚姻制度,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设置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倡导夫妻间应当各自审慎处理自己的婚姻大事,慎重对待婚姻。在涉及亲权方面,民法典1073条提高了亲子关系的相关诉讼门槛,第1098条、1099条降低了正当合法收养的门槛,第108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怀弱势群体的理念,更好保护儿童和妇女的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经历着社会信息化、价值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冲击洗礼,治国治家也面临着新特点新挑战。“家和万事兴”,家风正,则民风淳;家风好,则政风清。可以预期,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对培养优良家风,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提升社会整体风气将起到根本性的法治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