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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私下送养婴儿事件 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2020-12-16 23: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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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则社会新闻引起了杰哥的注意:

2018年6月中旬,潇湘晨报记者从打拐志愿者处得知一条线索,其加入了一个专门为婴儿卖家和买家沟通的群,群中的中介专门接洽外地产妇来湖南进行生产,等待婴儿出生后又帮忙找到买家将其出售。 群主近期在群里发布一条消息称有一产妇在事前从外地已经到达益阳,并在益阳一家医院成功生产,如果要“领养”需要赶到益阳将孩子抱走,同时需要支付6万元的“营养费”,匹配不成功可退还200%的车费,但双方签订的确实无偿收养协议。

网友纷纷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涉事群主和送养的父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其实,这是一个挑战神经的问题。

首先,对于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应该严厉打击,极端情况判死刑也不为过,杰哥也坚决不为人贩子做辩护律师,为人父母者应该都能理解。

但这个新闻和大家平时所见的打拐新闻还真不太一样。

因为这里买卖婴儿的,都是婴儿的父母自愿所为。

这个新闻里,买卖的双方都是父母,生父母直接把小孩卖给收养父母。

那我们讨论一个问题:

在我国,父母有没有送养小孩的权利?

答案是有,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可以将孩子送养。另外,如果是孤儿,其他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养。

这里,送养有个重要条件,如果不是孤儿等情况,父母要将儿女送养,就要求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且还需要开一个“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比如父母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坐牢的判决书等等。

请注意,这里面的法定情形,不包括经济能力和爱好等等,比如说,养不起不是送养的理由,重男轻女也不是送养的理由(比如在80、90年代,很多偏远山区家庭生下女孩后会选择遗弃或其他方式处理,很残忍而愚昧)

在本案中,比如说这个群里群主对收养家庭就有相对严格的要求,比如收养家庭要出示结婚证,要求夫妻关系和睦,是不孕家庭。

当然,在我国,送养和收养都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正规的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收养关系就成立了。

本案中很多家庭为什么通过互联网群私下送养?

极大的可能性,是因为他们并非特殊困难家庭,他们不符合送养条件。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都会导致一个孩子的父母想送养孩子,比如不负责任,未婚生子、重男轻女等等。

比如本案中,群主对于卖家(宝妈)的要求为“未婚意外怀孕,已婚无力抚养,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多数都是因为意外生育,或者家庭经济能力无力抚养,肯定还有一些重男轻女的情况存在。多数这种家庭中,小孩成了累赘,如果不是被送养或卖掉,就可能被遗弃或长期虐待。

什么人可以收养?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民政部梦登记后,合法的收养。

很多人为什么通过私下的渠道非法收养?原因其实和那些私下的送养人一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收养标准,比如年龄没达到30岁,可能已经有子女但不愿再生只想养一个,也有可能就是纯粹的爱心或爱好等等。

以上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等。

私下的买卖和送养,都可能触犯刑法

拐卖他人儿童和父母私自买卖儿童,都触犯了“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是大众常听说的形式,就是只人贩子通过盗、抢、骗等形式将他人的儿童卖给买家的行为。

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

但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本案所说的,是父母自愿将自己的小孩出售,也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但这个问题要两面看待,要区分行政违法收养和买卖儿童犯罪。

没有经过民政局同意的送养,是违法,但不一定是犯罪

首先明确一点,如果不存在买卖关系,单纯的送养,只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一家父母无法抚养婴儿或者不愿抚养自己的婴儿,就把小孩送给了另一家愿意的人抚养,严格意义上讲,送养人家庭和收养人家庭可能都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可能送养人家庭纯粹是不愿意养小孩,重男轻女观念作祟等等,他们去民政局申请送养肯定会被驳回,收养人可能也不符合条件,比如收养人夫妻都不满30岁,家里已经有小孩等等。

但双方都同意跳过送养和收养的行政申请程序,于是就私下达成了协议。中国是个关系社会,跳过民政局,找关系办户口、上学其实都不是太难的事,但这都是行政违法,但是,由于并不存在买卖关系,不构成犯罪,即便是收养家庭支付了一点营养费,也很难定性为买卖关系。

所以,如果送养父母自愿无偿把小孩送给收养人抚养,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只不过他们的送养、收养关系就不能被法律承认。

因为拐卖儿童罪,必须是有买卖的行为,但是如果双方是自愿的送养,买卖关系难以证明,笔者认为很难定罪。

本案中,作为中介的群主是否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中介除了负责连接双方赚取差价外,还会帮忙处理办理出生证明等事宜,这些都产生一定的经济利润,但中介是不是一定犯罪呢?

不一定,关键问题,要看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是不是买卖关系。

如果是买卖关系,送养的父母和中介,都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是送养关系,那就是行政违法,缴纳罚款,补办手续,中介无罪,送养人无罪,收养人也无罪。

而且,在很多案例中,中介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送养收养双方可能不存在买卖关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便有支付营养费的情况,如果不是明码标价,很有可能会被定义为一种赠与(营养费)。

因此,对于这个案件,笔者认为还要进一步侦查,对于人贩子,要坚决的打击,对于民间自愿的收养,要两面看待,一切从孩子本身的利益出发,总不会错。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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