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么?
离婚代表着,不仅代表着夫妻的分开,也代表着两个家庭的分开。
我们知道,婚姻法对于探望权进行了规定,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如果一方侵害了该探望权,还可以起诉要求予以保护,甚至还可以提起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想要探望小孩,这种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么?
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在2010年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3年,明某在父母离婚时由其母亲抚养,因其母亲工作繁忙,实际的抚养是由其母亲的母亲,也就是明某的外祖母的抚养。2008年,其母亲车祸身亡。之后,明某继续随着其外祖母生活。
2010年4月,外祖母突发脑血栓导致了半身不遂,无法照料明某,之后,明某跟随其父亲一起生活,其外祖母还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给明某。
之后,外祖母多次提出要求见到外孙,但是其父亲一直拒绝,多次商讨失败后,其祖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其享有探望权。
其父亲表示不同意外祖母可以见自己的外孙,因为明某不听话,总以外祖母说的话来顶撞自己。
法院如何认为呢?
一审法院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原告不享有诉权。
二审法院突破了现有的法律规定,更多从情理角度进行说理。认为外祖母自小抚养了明某,实际上承担了抚养明某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赋予外祖母探望权。
之后,最高院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该条内容进行了确定,在2016年11月的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第三条中明确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