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获刑”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廖卫芳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获悉,“东圃广场”荔雅居小区的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近日有了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2月31日《信息时报》)
据报道,8月11日5点左右,家住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2号“东圃广场”荔雅居小区的刘某某,因工作不顺,与家人发生争吵,心中不快,喝了不少啤酒,但仍然未能排解心中郁愤。其走出家门看到了门口停放着其母亲日常代步的自行车,为了发泄情绪竟将自行车从五楼与四楼之间的楼梯间的窗户处朝下扔出!随后又将放在四楼楼梯间的数块砖头向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方向扔出,导致停车场内三辆汽车受损,损失总计5000余元。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今年以来,因高空抛物或高楼坠物已致伤致死多起。6月13日,深圳5岁男童被坠窗砸伤去世;7月2日,贵阳10岁男童高空抛灭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7月8日,郑州13岁男孩子高空抛下两只灭火器,所幸无人被砸;7月11日,济南一小区高空落下三把刀,所幸没有砸到人……可以说,这一起起高空抛物、高楼坠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因此,笔者以为,打击“高空抛物”亟须“法律亮剑”。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可见,高空抛物“入刑”已经非常明确。
此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高空抛下自行车和砖块的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通过“高空抛物获刑两年六个月”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楼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