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瓷专家详细解读:清·光绪钧窑瓷业公司章程
清·光绪钧窑瓷业公司章程
一九0四年
第一章 试办大略
第一条
本公司现奉抚宪札行,遵照部章,振兴瓷业等因。査河南古窑柴、钧、汝最著。《陶说》所载,钧窑有菟丝纹、火焰青、葱翠青、殊砂红、茄皮紫,各种名瓷盛行于世。近数百年来,此业久废。今照章开办,首以追复钩窑古瓷为主。嗣后逐渐扩充,以次摹仿唐哥等古窑及景德镇脱胎诸种,并制造东西洋细瓷,以期推行尽利。
第二条
本公司以改良土货为宗旨,按照古法,参以近日化艺诸书,撮其要诀,择授巧匠,考究本地土质调配金石各种釉料,并巧制形模,精候水色,侯刻期开办后,即将所出各种瓷器,分寄京都、汴梁、天津、上海、汉口各处,并递新洋,以便中外官商鉴别定购。如有家藏精美古瓷,愿送至本公司仿造,及绘画图式寄制者,本公司悉皆 加意经理。
第三条
本公司所出瓷器各 种釉色,均按成色优劣,分别上色、二色、三色审酌定价,另行刻单登报。若运送各省,除按道柔近,另加运费外,凡客商自来公司转运者,其价目皆按定章核算。若价值或有增减,必由公司先期登报声明。每出一窑,各司事、工匠共同品订等第,注册、申报总办查核。不得移上作下,品下为上,务期货价相符,昭著信实。
第四条
本公司先集股本银五万两,每股银五十两,在禹州交万盛新盐店汇收。在河南省城及上海、汉口、京师均交大德通票号汇收,随时填给股票凭折为据。无论本省外省外埠,各绅商人等,皆可入股,但不得参人非本国之人。股友自取票以后,不得自行抽回股本,如需转售,必报明公司,交销原票,将该买主姓名填写,另票发给。不准私售非本国之人,如有此项情弊,查出将股票凭折作为废纸。
第五条
本公司设于禹州城西六十里之神垕镇,由豫南公司派员总办,照章经理一切事宜。现因急于试办,先由州署借垫款项作为基础,一侯股本召集,即行逐渐扩充。
第二章各项条规
第 六条
本公司立管账处一所,派司事一人,专管收发银钱釉料及公司各项开支。所有银钱,大小出入账项, 均随时登记,实存实载,不得浮记。银钱均照本色,不得作价抵扣。银钱生米均有凭折。凡支发各项 账目必详细注明年、月、事由,作何动用,以备査考。
第 七条
本公司立管收发处一所,派司事一人,专管收点各近熟坯及人窑装坯出窑成器各项件数,分别 三色瓷器及发售转运等事,均须躬亲过眼,随时登簿,并随时开条盖戳,交管账处签记存查所有瓷器无论何人非照定价现钱不准携取。
第八条
管收发管账司事,每月在公司常用住宿不得擅离。按照条谕查考工匠一切作法是否均与定章相符,每窑照章扣算每件瓷器成本。每月将各项收发实在数目开具简明清折,呈报总办查核,以便每季总造册报转申豫南公司。
第九条
管杂务一人,管采买药料、颜料,五金杂利,泥土、煤、柴等事。所买各色药料,随时交管账处收能,所买泥土、煤,随时跟同过秤开码分堆,劈柴上垛堆蝶编号,各标若干斤,不得混杂,均报名管账处支领清发,不准抱欠纹生弊遍。所有釉料、混土、榮、煤各项均应及早宽为等备,无得性时缺乏,始溪要需。
第十条
匠首兼管密看灭一人,管配搭新鲜五金釉料,制作粉定,琢器两种型模,并各样彝、矯.瓶、壶刻工.察看火色.查例各丘所作生坯,上下四周皆须祥视.如圆器有无厚薄偏侧,方器有无倾敬折裂.底口镞挖是否细薄合法及熟还料上釉是否合宜,盖匣封固装窑起火均应 细心经理钙自行作各样瓷器一体照章给价。
第十一条
各样瓷器坏胎均按尺寸大小及工作粗细,核二龙戏球瓶 定工价,另单开列。各匠所作各坯上釉后.由匠首交管收发处验收,照章给价,不得争执。
第十二条
凡在公司各匠均应随同匠首,互相讲究.配釉制坯精益求精,如有自出巧思,创造新釉,仿制各样古器,烧成之后,星总办品间,果系出色,除照章给发工价外.另行从优给赏各医均应择徒传授,不得自秘其术。
第十三条
工匠所作生坯由该匠自行经理,至烧成熟坯上釉,点交管收发处验收后,由管收发司事眼同查验,随时登簿,即于该匠名下总写某日交瓷坯共若干件,分写各釉各瓷坯各若干件,报明管账处随时清发工价.不得预支。致人窑装坯,各匠均不准将自作物件私混装入,單由管收发司事查禁。
每次按装匣定数,随时登簿,总写某年第几窑,某月某日入窑,装坯共若干件,分写各釉各瓷还备若干件。又至出窑成器,管收发处会同管账查验登簿,总写某年第几窑,某月某日出窑,瓷器共若于件,分写各釉、各瓷器,上色、二色、三色、脚货各若于件,不得遗漏错误。登账以后统交收发处存放。如有损失,查出何样名色,何等价值,责成管收发司事包赔。
第十四条
工匠无论大小、每月以二十八日为率,每日限定五吏 昏下工,除三餐外不得擅自离 遇节期,不得相率告假适者由司禀明总办査究
第十五条
五金釉料,红、绿、青、黄各色,每斤能出深色瓷器若干件,浅色岩干件。又每富应需柴、煤若干斤,均已迭经试验著为定例,由管账处将釉料、柴、煤照例核实称量斤数支给,不得浮滥。又生土若干车,能作大小瓷器若干件,均应由管账合烧坯及成器若干件,随时査核,不准数目不符。
第十六条
公司瓷器入窑,每月限定次数,匠首等不得任意耽延。凡未装窑之前,管收发司事即须会同匠首,将此窑应装何等货色,应用何项匣钵,先时一一预备齐妥,开窑取出瓷器之后,即赶急将续烧之坯装入,不得预备不全临时贻误。
第十七条
钧瓷生坯最忌烈火。现与神垕各碗窑户订立合同,各窑每烧二次,由公司搭烧钧瓷生坯一次,每窑搭烧四十匣钵,每匣钵酌给钱二十五文。由公司匠首择定窑内妥善处所搭放,不得易置他处,以免焦烈。又生坯装窑之后,责成各该管窑觅人看守,每次给钱五十文,如有损失责成备该管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