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论 电商法|滴滴打车空姐遇害 电商平台有没有责任?
本文作者 / 李 平 律师
2018年5月6日,一位年仅21岁的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时被害身亡。嫌犯是该滴滴顺风车的司机,作案后,该司机弃车跳河身亡。
本案引发舆论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作为打车软件平台的滴滴要不要承担责任?
当然,我们这里只探讨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
主张应当承担责任的观点有:滴滴平台提供了交易的机会和岗位,虽然滴滴平台与驾乘司机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滴滴平台从驾乘司机的每单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抽成,就应当对驾乘司机的基本资质和行为负责,发生如此的恶性事件,还是说明滴滴平台监管不严,就应当承担责任。
主张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观点有:驾乘司机杀人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人和正常公司的可理解和可控制的范围,滴滴平台对驾乘司机的个人行为无法预见到、也无法实际监管,要求滴滴平台承担责任超出了平台的服务范围。
一、滴滴平台与驾乘司机的关系是判断滴滴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基础。
什么是劳动关系呢?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的特征上看,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劳动者本人不需要提供劳动工具。同时,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而滴滴平台与驾乘司机之间,滴滴提供网络交易的机会,驾乘司机自己营运车辆,劳动者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从事劳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驾乘司机的行为就不属于职务行为,滴滴平台不应当承担责任。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的特征在于:1、居间是介绍他人订约;2、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居间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在滴滴平台与驾乘司机的法律关系中,乘客下单是在滴滴车平台下单,不是在驾乘司机处下单,乘客是与滴滴平台形成下单的法律关系。乘客支付运费是支付给滴滴平台,不是直接支付给驾乘司机。
因此,乘客与滴滴平台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乘客运输过程中,驾乘司机只是被动地接受平台安排,驾乘司机与乘客之间未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滴滴平台与驾乘司机之间不是居间关系,但是由于乘客与滴滴平台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那么,保障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就是滴滴平台的义务,所以,要求滴滴平台承担适当的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
二、在滴滴平台、驾乘司机与乘客这三者的关系中
应当明确滴滴平台是“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身份。
第一,滴滴平台与驾乘司机之间的民事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内部协议,对善意第三人(乘客)不产生约束力;第二,滴滴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承运合同关系,滴滴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订立承运合同主要是基于对滴滴平台的信赖,而不是对驾乘司机;第三,驾乘司机一旦接单,则为承运合同的具体执行人,与滴滴平台之间形成针对具体运营业务的代理关系。
可见,滴滴平台是上述三方面关系中的重要当事人,也是网约车服务的组织者,法律有必要明确其“第一责任人”的身份。滴滴平台的法律身份明确后,其对于乘客请求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均负“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应及时对乘客予以救济。
滴滴平台承担责任后,可依合作协议或法律规定向驾乘司机进行追偿。
【法条援引】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