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形成与成为过去式的必然
【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如严格分类应属于社会学或心理学范畴,但因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且主要针对机动车(汽车),所以作为汽车领域行业分析人员也有义务进行简单解析。对于这一现象的形成可以从用违法成本进行分析,关键词:弱势方。
必然出现也必然消失的“过去式”
对于强与弱的群体分类很难有科学的界定,比如以经济能力分级则会出现冲突;如果掌握财富比较多的人群总需要对掌握财富少的人做出各领域的让步,比如福利与路权,那么辛辛苦苦赚取的财富到底有没有提升生活品质呢?而掌握财富较少的人们总期望前者在各领域做出让步,因其能力强大理应懂得谦让,那么为了物质而努力又有什么意义?因为最终总要去做出让步,这似乎是有些“瓦岗山心态”了吧。(事实存在且普遍存在)
这种心态反馈到交通领域,直观表现出的现象则是汽车、非机动级车、行走三种状态的心理冲突。驾驶汽车的初期心态多为傲慢自大,然而随着国产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数以亿计之后;汽车已经不再是可以傲慢的筹码,汽车用户的心态也逐渐平和了很多。然而如玻璃大王曹先生的市场分析,国内具备汽车消费能力的人只是两亿左右,但中国是一个有14亿人口的大国。
保有量走势直接影响用户心态
那么剩下的12亿左右的热门仍然没有汽车消费能力,可以选择的交通工具则多为两轮电动车,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于是心理上的不平衡则会出现,也就是上文所述的“瓦岗山心态”,当然在文明的社会中这种心理因素会被掌握的法律常识压制,但是在道德层面则可以尝试冲一冲破底线。重点是这类人群自认为个人处于弱势,同时也被社会整体定义为弱势;对于弱势则会出现规则上的让步,比如行走或骑行非机动车闯红灯或横穿马力不会被处罚(至少曾经是这样),这就是掌握的财富少反而带来的“优势”。
中国式过马路
重点解析:道德层面决定了可以突破,且一旦这种突破形成共识则不会面对谴责;加之法律层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于此类行为呈默认状态。那么在心理因素的催动下,面对规则选择去突破而不是选择遵守,以破坏规则的方式平衡掌握社会资源的不平等,以内心的满足争取到更多的路权,这就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倾斜实现的心理满足。
这种倾斜理论上并不是错,因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需要以这种方式稳定社会各层级人们的情绪;但是这对于全民素质的提升,对于激发年轻人奋发图强是绝对“利空”的。所以随着消费升级、工业发展需求等各种因素,“中国式过马路”即将成为过去式;不论行走还是骑行,只要违反交通法规则要接受同样严格的处罚,且信息已然关联个人征信。这就是社会的进步与全民的进步,是利用规则创造素质的正确方式。
无视交规要承担后果了
番外篇:荀子的的人性本恶论很少有人能接受,作为行业分析师从起步到如今经历的数年内,从贫穷到可以不错的生活,每一个阶段对于自己的分析都会有不同的答案。因为人很难承认自己的不足,然而在看透心理与性格形成的影响与因素之后,这一理论则再也不能否认。
很多人认为欧美日韩等汽车工业发达的国产,全民素质似乎出奇的高,这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以日本为例,该国行人与非机动车违法交通规则要接受相当严格的处罚,并且需要通过社会服务等方式处理;汽车驾驶证只有六分,违章的处罚成本是国内12分制的数倍。没有先天高素质的群体,只有在严苛规则的约束下才能体现出高素质。
斑马线不代表低通勤效率
重点解读:非机动车或行人违章导致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定责与处理标准
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6条第二款解释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有证据正面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根据过渡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一的责任。(不合理心态的规则化)
重点: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四条说明了三方之间的事故定责标准,汽车在处理过程中仍然处于弱势,不过无责的10%赔偿会有交强险和三者险承担,实际损失的主要是连续多年车险保费的损失。但理论上如果事故由非机动车或行人,因主观上的横穿马路或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这行为应定性为“故意碰撞”;所以10%的无责赔偿是否应该承担是有待商榷的,但随着规则的越发人性化,驾驶汽车通勤不再会是“高危出行方式”了。
遵守交规,jiaotitongxing
编辑:天和Auto-汽车科学岛
责编:天和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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