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幼女案:他的辩护律师该不该坚持基本的人性底线?
“王振华猥亵幼女”案,显然“余波未息”。
据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6月17日,普陀区法院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而他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随着案件的进展,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在陈有西律师发言之后,被害幼女的律师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曝光了更多案件的争议点,很多说法跟陈有西透露的出入不小,包括伤情鉴定等。
关于案件的事实部分,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并期待能得到更多的信息。但,不主张公开细节,为的是保护受害人及监护人不受二次伤害!
王振华作为百亿富豪,符合人们对为富不仁的社会预期。在社会阶层撕裂、固化,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这种富豪做了坏事。不受严惩,天理不容!虽然法院是按定性的罪行,顶格判了五年。但还是不符合公众对恶人要扒皮抽筋点天灯的社会怒火。包拯把驸马爷的狗头都能铡了,现代社会了,怎么能放过这种“罪大恶极”之人呢。
法律要惩恶扬善,公众的怒火也烧到了他的辩护律师。关于辩护律师该不该坚守伦理底线的问题,又是一场争论,那份事后律师声明更是群情激愤。并且,还有抓热点的自媒体挑出了律师声明中的语法错误,言外之意是:一个连作文都没通过的人,必然是投机钻营,投机取巧,典型的民间“讼棍”,助纣为虐之行昭然若揭。怎么可能替天行道,扛起道德大旗呢。
那么,该不该坚持为“恶人”辩护,辩护的时候坚持不坚持普世的道德原则?鲁坤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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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人渣,再“渣”也是人。不管感情上接受得了接受不了,首先要保障“人”的法律基本权利,律师也有为委托人做不做“有罪或者无罪”辩护的权利。那怕私下怎么厌恶委托人,也要主张对委托人有利的辩护意见。这是现代法律制度下,防范法律之恶,防范公权泛滥的必要手段。“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律体系比之古代伦理治罪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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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是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必要。这让人想起了当年震惊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全美国人都知道,辛普森就是那个杀害妻子的凶手,然而,豪华梦之队的律师团抓住了程序正义这个环节,最终判辛普森无罪。虽然英美自然法判例体系和大陆成文法系略有不同,但有些原则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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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职业道德重要还是类似于康德的“道德律”重要,各有各的观点。比如获1994年普利策新闻奖的《饥饿的女孩》这不作品的摄影师,因为这张照片自杀了:
秃鹰静静盯着赤身裸体的小女孩,时刻等待着下一秒即可享用的“猎物”。这是非洲大陆最绝望的写照----以最直白的方式颠覆了人们对饥饿的认知。1993年,苏丹陷入令人恐怖的大饥荒中,荒凉的土地上除了枯黄的杂草就是累累白骨。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因这幅照片声名大噪,同时,也引起了争议,有人指责他只为拍照却不去救助这个快要饿死的孩子。凯文迫于舆论的压力患了严重的抑郁症,最后自杀身亡。他在生前留下的字条上写道:“真的、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欢乐。
律师该不该坚持基本的人性底线,类似于这种争论和道德困境,这位律师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现实世界永远不会黑白分明,各种争论和探讨,而不是谩骂和讨伐或许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