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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独立性论文

2021-03-02 0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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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独立性论文

篇一:试论仲裁条款独立性

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仲裁这一非诉讼争议解决手段被广泛的应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不可避免,该理论主张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当然无效。本文通过剖析该理论的存在基础、法律依据,以及表现形式,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

关键词:仲裁条款;独立性;争议处理

在国际交往中,为了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当事人往往事先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订有争议解决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在保证当事人之间顺利地进行商业活动,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商事交往不断发展,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仲裁条款的重要性,但在操作这种仲裁条款时也随即出现一个问题,即当包含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失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或自治说,该理论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与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两项分离或独立,主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依然存在,并不当然无效。仲裁条款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其中一个为主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个为次要的或从属的合同,即仲裁条款。次要合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争议,它得以实施的结果是建立一个仲裁庭,并按照约定的程序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或公平原则裁定双方当事人根据主要合同的有效无效而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合同和次要合同主要差别在于:当事人双方签订国际商事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切实履行主要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他们所期望的商业利益。次要合同的履行或实施必须以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为前提,并作为主要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它不是双方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所以,以仲裁条款为内容的这一次要合同在整个国际商事合同中具有相对的特

殊的独立性:一方面它是因主要合同而订立的,并随着主要合同完全履行而终止;另一方面它的效力又极富特殊性和独立性,即它不仅不会因为主要合同发生争议或被确定为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正因此而得以实施,发挥它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不像一般的从属合同那样完全依赖于主合同,它的效力是必须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而存在的。总之,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按照这一学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主要合同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员解决而不应由法院解决。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存在的基础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存在的合理基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既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将可能产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

篇二:我国货物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

第一类:在我国仲裁的条款: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类:在被告国仲裁的条款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三类:在第三国仲裁的规则: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国_______地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篇三: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 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 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 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 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 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 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 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 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 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 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 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 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 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 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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