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文化关于社会治理的三种构想:自然 道德 法治
先从“牛顿和苹果的故事”引入吧,牛顿和苹果的故事在坊间流传很广,也很有启发意义。
据说牛顿有一次坐在苹果树下,突然树上掉下一苹果,被苹果砸中的牛顿若有所思,后来发现了万有引力。
这个故事的最大启示是,作为科学家的牛顿是个爱思考的人,凡事爱问个“为什么”,如“苹果为什么从上面掉下来?”。通过琢磨这个“为什么”,牛顿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
这个故事的道理对于日常生活同样适用:假如遇到一些不明白的问题,最好不要“想当然”地放过去,不妨开动脑筋想一下,多问几个“为什么”;说不定会豁然开朗,说不定还可能成为科学家或哲学家呢!
俗话说“有志者事竟成”,这句话换个字眼同样适用,叫“有心者事竟成”,牛顿和苹果的故事不就是这类例子吗?
仔细想想看,古往今来的哲学家、科学家或思想家哪一个不是喜欢思考的人呢?
比如中国大思想家老子。老子生活在春秋裂变之际——一个思想纷扰的时代。老子想,什么样的社会是和谐美好的社会?什么样的人生是幸福、快乐的人生?
老子看到了身边的大自然,看到了千变万化的自然现象,于是悟出了宇宙之“道”——自然规律。
老子认为,人类社会没必要多折腾,这种做法适得其反;最好的做法是不折腾,最好的生活方式是淡泊名利,顺其自然。
他总结说,“柔弱胜刚强”是宇宙、社会的基本法则,“无为而治”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如果老子不喜欢思考,而是像其他人一样,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恐怕也不会成为伟大的哲学家,中国历史也将缺少一部哲学力作——《道德经》。
老子思考的问题源于三个“为什么”:一、为什么宇宙是和谐的?二、为什么大自然是和谐的?三、为什么“春秋“之世是不和谐的?
在老子看来,只要人们懂得宇宙自然的真谛——自然而然,只要人们懂得“无为而治”的道理,过一种少私寡欲的生活就是一种幸福和快乐。
和老子相对,中国古代另一位大思想家孔子则提出了与之相反的看法。
孔子也是一个爱学习、爱思考的人,和老子一样,他也琢磨“春秋”之世,也想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
但是孔子的思想有些守旧,认知视野也有些局限性,他没能想出更新的办法,于是把目光转向遥远的过去,转向中国古代历史,如文武周公那样的时代。
在孔子看来,西周那样的社会是和谐美好的社会,周代礼法是治国安邦之道。
如此对比,孔子和老子的思想差异明显,甚至南辕北辙:前者强调道德礼仪,后者强调顺从自然。
从深度上说,老子的思想更深刻,更接近哲学的境界:他把自然之道视为宇宙、社会、人生的根本道理;老子的思维方式最终导向哲学——一种寻根问底的认识方式。
和老子相比,孔子的思想更加经验化和历史化,更加贴近人们的现实生活。
换言之,孔子不喜欢“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考,他更喜欢从经验层面寻找问题的答案,喜欢从既有的历史事实中寻找出路。
所以孔子不太像一位“形而上”的哲学家,更像一位具有实践精神的社会学家兼伦理学家。
其实把孔子定位于社会学家也有些勉强,因为孔子并未总结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未探讨社会关系的普遍本质,也没有对构成社会关系的基本要素,如国家、政体、民众、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客观的研讨。在这方面,孔子和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存在显著区别。
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详细分析了各种社会形态的特点及利弊,如贵族制、君主制、民主制、共和制、僭主制、混合政体;同时,他还对构成社会关系的基本要素,如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外交、商贸等要素,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这是亚里斯多德的社会学贡献。
孔子的社会理想属于规范伦理学范畴,不是客观的社会学研究,和亚里斯多德思想差异较大。换言之,孔子没有提出复杂的社会学模型,没有对各种社会形态的性质进行科学分析。这既是孔子思想的特点,也是其历史局限性。
孔子对于古代社会学思想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伦理学层面。
孔子的社会理想很现实,也有充分的历史根据——西周社会及其道德礼法。
孔子认为,只要君主和百姓能够像西周社会那样,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自然天下太平。从此意义上说,孔子的社会学理想带有复古主义色彩。
但从伦理层面看,孔子提出的伦理学思想包含独创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至少对中国封建社会是如此。
比如孔子倡导的“仁爱”道德是一种新思想,这种观念在西周社会并未彰显。
从伦理治国意义上说,孔子的德治思想并不简单,也很有启发意义。
不少人认为,西方社会重视法治,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德治。这种看法流于表面,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
就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那个更重要或更根本?其实中西方文化的回答基本上一致——德治。
只不过西方人认为,人的道德意识并不是天生的,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培养起来。所以自古希腊时代起,西方人即重视法治,强调以法律形式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自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如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近代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都持这种看法。
关于法治和德治的因果关系,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观点很有代表性。
卢梭认为,法治社会的目标是培养人的德性,人的道德意识来自法律实践;换言之,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是培养道德意识的基础和条件。
卢梭提出的上述命题至关重要,它揭示了中西方文化对于道德来源的不同看法。
卢梭认为,法治可以培养人的道德意识,一旦人们形成固定的行为习惯,道德意识才会深入人心,这个过程叫法律的“道德化”或法律的“内化”(卢梭《社会契约论》),这也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
举个例子,假如某个路口没有红绿灯和摄像头,能够自觉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的司机不一定很多;但如果此路口装上红绿灯和摄像头,通行的情形就会大不一样。如此一来,司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会把交通安全意识铭记于心。这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辨证关系:交通法规的约束力量在前,交通安全意识的形成在后,这叫法规决定意识。
其实这里面的道理很好理解,也很常见,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习惯成自然”。
大家不要小看行为“习惯”的力量,这个力量是塑造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心理的重要因素(包括人的社会本能)。
人们常说的“见怪不怪”“熟视无睹”“习以为常”“随波逐流”等说法,其实都包含这种思想。所以说,某些想法或行为一旦形成习惯或条件反射,要么它已经变成事实,要么它已经成为人的社会本能,要想彻底改正之比较困难。
卢梭提出的法治和德治的因果关系即包含这种道理——人的道德意识来自法律实践——法治。
和亚里斯多德、卢梭等思想家相比,孔子对于社会问题的分析直指道德“仁心”。
孔子认为,人的德性培养是个心理学问题:一个人如果能做到“将心比心”, 就可以成为有德性的君子;这个过程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显然,孔子把道德来源归结为人的心理意识转换或者“换位思考”,这种看法显得有些直接和浪漫,从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人类道德世界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比如,且不说全社会所有的人,即使绝大多数的人能够做到像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恐怕人类社会就没有那么多的伤害和欺骗了。
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西方社会重视法治,中国封建社会重视德治,其实两者都重视德治,只不过实现的途径有所不同。
西方社会重视法律实践——强调利用法治培养德性;中国文化强调“良知”——通过“将心比心”培养人的德性。至于哪种看法更合理,更符合人性以及社会实际,只有请读者自己去理解和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