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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受伤 临河一学生将同学和学校告上法庭

2020-12-14 0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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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余某诉王某及临河区某学校身体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余某系某学校学生,2017年9月,同班同学王某用脚将余某坐的凳子踢倒,致余某腰部受伤。随后余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后因腰部疼痛在门诊治疗。2018年5月,余某感觉到身体不适,到巴彦淖尔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第一、第二间盘突出,脊髓受压,椎管狭窄,需进行腰椎椎管内固定术。余某的监护人遂将王某、王某的父母、某学校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及其父母辩称,王某和余某二人只是玩闹,王某受到余某挠痒,将余某的凳子踢倒,当时余某在临河区医院进行了检查,身体没有问题,在事发8个月之后出现问题,是自身疾病导致,和王某无关。

学校辩称,余某的受伤时间是2017年9月的一个课间,是同班同学王某移凳子将余某摔伤,与学校无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多次行为规范教育,已履行相关责任,不应再承担责任。

经援助律师辩护,认为本案余某所受伤害系王某无故踢倒原告凳子造成,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庭审中律师出示学校出具的《证明》及录音可以看出,事发当天余某正在写作业,王某一直从后捣乱,因余某不理睬王某,王某才将余某凳子踢倒,导致余某跌倒腰部受伤,王某存在100%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父母亲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教育、监管责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过错,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安全教育不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父母赔偿余某各项损失的70%,学校赔偿余某各项损失的10%。

此案余某、王某均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打闹不小心给同学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临河区司法局 法治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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