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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五部门发文:这个职业涨工资!

2020-12-31 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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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环卫事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卫生环境的需求,进一步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贵州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规范环卫职工用工管理(一)企事业单位用工。用人单位(含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与环卫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规范工时制度。环卫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环卫行业工作的特殊性质及实际作业模式,可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原则上环卫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三)完善环卫职工救助机制。针对环卫工作特点,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各地应当合理保障环卫职工救助资金需求,将环卫职工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设立环卫职工专项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环卫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的环卫职工,优先考虑工会建档困难职工,不得挪作他用。二、提高环卫职工收入水平(四)提高基础工资标准。全省一线作业环卫职工月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达不到120%的地方,应在2021年底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调整到位。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环卫服务的,环卫职工基础工资标准应在劳动合同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五)合理设定岗位津贴。各地应根据环卫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岗位分档、细化,制定环卫职工岗位津贴标准,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六)建立工龄工资制度。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环卫职工参加环卫工作的年限分档制定当地工龄工资标准,稳定一线环卫职工队伍。环卫工龄年限以环卫职工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为起点,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环卫职工可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工作证等足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环卫职工工龄工资基数、递增标准及工龄确认标准。(七)落实高温津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一线作业环卫职工,应按照《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享受高温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八)落实加班工资。环卫用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安排环卫职工工作量和休息时间,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九)建立城市共建奖励制度。对在流行病防控,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城市建管重要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环卫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可按规定进行奖励。三、保障环卫职工健康安全(十)加强环卫职工职业病防控。环卫用工单位要落实环卫职工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职业病防控措施,为环卫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环卫职工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根据所接触职业危害情况,环卫用人单位应每年组织环卫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或健康体检。建立健全环卫职工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环卫用工单位要加强用人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十一)强化环卫职工作业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一线环卫职工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和落实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环卫作业企业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环卫人员进行人工道路清扫作业时应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有条件的,要划出临时清扫作业区并设置交通围挡,尽量减少夜间在机动车道人工作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卫作业车辆有关安全作业标准,严禁作业车辆在道路上逆行或随意变更车道。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环卫职工的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四、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十二)提高环卫机械清扫率。各级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添置机扫、洒水、高压冲洗等性能先进、功能多样、方便灵活的作业车辆,提高环卫作业机械清扫率,进一步减轻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十三)加强环卫职工室外作息用房建设。各地应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合理设置环卫职工休息用房,解决好环卫职工工间休息和车辆停放问题。原则上按清扫保洁服务半径0.5-1.5公里设置1座环卫休息用房,鼓励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厕合建,也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公建配套等解决作业休息用房,可联合工会组织、社会爱心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户外劳动者综合服务站或环卫职工休息用房。具体由各地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环卫职工作业休息用房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合理布点,配套建设。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新建的,可采取租赁等形式解决作业休息用房。五、解决环卫职工生活困难(十四)多渠道解决环卫职工住房问题。环卫用工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环卫职工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按所在地现有政策执行。各地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经一部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重点保障环卫职工。多渠道解决环卫职工特别是外来环卫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为环卫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临时宿舍。六、落实环卫保障措施(十五)讴歌环卫职工劳动奉献。每年10月确定为我省“环卫工人月”,10月26日确定为我省“环卫工人节”。各地要结合“环卫工人节”“五一劳动节”等节日和活动,丰富环卫职工业余生活。借助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环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弘扬环卫职工的奉献精神。宣传教育群众尊重环卫职工的劳动成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向环卫职工献爱心活动,切实帮助环卫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树立尊重爱护环卫职工的良好社会风气。(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各地要加大对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资金投入,重点保障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和休息场所建设,按照国家及当地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向作业单位核拨经费。按照本意见调整后的各项支出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按现行渠道解决,各地要继续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保障资金来源。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健全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标段上环卫职工的配备数量、环卫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为环卫职工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内容,将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实行优质综合合理价中标。发包方与承包方新签订的环卫保洁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所明确的环卫用工各项支出标准核定成本,已签订合同的环卫保洁项目因环卫职工福利待遇政策变动增加的成本,各地应按程序通过预算安排保障。(十七)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卫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劳动用工不诚信或者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环卫职工福利待遇的环卫用工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八)建立常态化监督落实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督查。各地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社、工会、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环卫行业用工、环卫职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健康安全、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及督查力度,对存在问题即时查处,限期整改到位。各环卫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意见所列各项环卫职工用工、作业规定,切实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明确当地环卫职工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津补贴标准及其他各项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 李劼

编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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