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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读《西游记》|孙悟空:自由之神坠入凡尘 善于诉讼正义化身

2021-01-03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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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西游记》,如果让我们在这个神魔小说中选一个主角,那无疑就是孙悟空。

看过《西游记》人的心里其实都住着一位孙悟空:他拥有猴身人情、天真烂漫、灵动调皮;他拥有72变、上天入地、无所不能;他拥有一颗赤忱之心一路护送唐僧取经、斩妖除魔、为民除害。

但是看完了《西游记》后,心里总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大闹天宫的齐天大圣法力超强,而护送唐僧取经的孙悟空却被瞬间削弱?

作为一个法律人,重读《西游记》,又有了新的收获。

01

大闹天宫的反思

也能善,也能恶,眼前善恶凭他作。善时成佛与成仙,恶处披毛并带角。—《西游记》第七回

以理性的视角审视大闹天宫:孙悟空的所为丝毫没有道理。

玉帝的第一次忍让:孙悟空从龙王那里抢来如意金箍棒,又违反天规强销生死簿,龙王和阎王告状,玉帝竟然不责罚,还封孙悟空为官:弼马温。

玉帝的第二次忍让:孙悟空得知弼马温官职太小,甩手不干,回到花果山,还自封“齐天大圣”,这显然是一种渎职和自高自大。但是玉帝这次依然没有责罚,反而在招安孙悟空后,封其为“齐天大圣”,遂了悟空心愿。

两次的忍让并没有让孙悟空这个捣蛋鬼停工,他醉酒盗桃偷丹逃回花果山,被抓回天庭后,天兵天将无法剿灭孙悟空,却让孙悟空大闹天宫。玉帝无奈请如来出山,才制服孙悟空,压在五指山下。

大闹天宫的孙悟空是绝对自由的孙悟空,他率性而为,不服就是干,心中没有对错善恶之分,只要心里不痛快,就可以让你吃俺老孙一棒。

人性善论和人性恶论曾经在历史上争论不休,从唯物主义的角度讲,人性并没有善恶之分,全靠后天培养,孙悟空大闹天宫是一种人性之初的自由状态:无善无恶、率性而为。

此时的孙悟空法力无边的原因也许正是其绝对自由的无畏无惧,大闹天宫的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感性冲动,但是这种自由具有明显的缺陷,因为其只停留在本能层次,缺乏理论的引导和超越。

02

从孙悟空的三次离开看孙悟空的道德成长

孙悟空和唐僧成为师徒关系是观音的撮合,对于孙悟空来说,500多年的有期徒刑终于可以假释。从师徒关系这一层来看,孙悟空这个自由之神已开始坠入凡尘,开始了由神到人的转化。

取经路上,孙悟空一共有三次离开唐僧。

第一次是因为孙悟空打死几个抢匪,唐僧不由分说就训斥一番,孙悟空哪里扛得住这样的委屈,立即一个筋斗云走了,只是经过龙王的耐心劝说,他又回到唐僧身边。

第二次是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唐僧肉眼凡胎不识妖精,毅然决然地孙悟空撵走,后来唐僧遇难,猪八戒出面将孙悟空请回。

第三次是孙悟空打杀了几个贼盗,唐僧大怒,将孙悟空赶离,后来六耳猕猴钻了空子,沙僧请孙悟空降妖,结果真假孙悟空上天入地打半天,终于在如来佛祖那里解决了问题。

这三次离开对比可以看出:第一次的离开纯属悟空自由的性格使然,孙悟空受龙宫拜师图和龙王感召之下回来后,观音不失时机的循循善诱以及给孙悟空套上了紧箍咒:自由从此有了枷锁;第二次离开是被唐僧撵走的,临走时是那么依依不舍;经过了前两次的误会,第三次唐僧依然因为几个盗贼之死与悟空理论一番,悟空被赶走的时候说“这和尚负了我心”。

最后这次离开的孙悟空对师傅具有强烈的情感,对取经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表现出他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遵从已经从他律达到了自律。

孙悟空在西行的路上收获亲情与道德,在取经路上斩妖除魔不但要斗勇还要斗智,要有过人的诉讼才能。

03

孙悟空的法律实践窥探

《西游记》中孙悟空是一个完人的形象,在法律实践中也是如此完善。

首先他知法明律。在真假美猴王中,如来责怪孙悟空杀六耳猕猴,大圣道:“如来不该怜悯他,他打伤我师父,抢夺我包袱,依律问他个得财伤人,白昼抢夺,该个斩罪。”

其次他注重证据。在乌鸡国中,唐僧主张直接上朝拆穿妖怪假扮国王的阴谋,但孙悟空认为,若无证据在手“我老孙就有本事拿住他,也不好定个罪名”。于是找到老皇帝的尸首,以此为证“这才是有对头的官事好打”。

再次他辩才过人。在车迟国对抗虎力大仙时,孙悟空道:“你说我昨日到城外打杀他两个徒弟,是谁知证?我等且屈从了,着两个和尚偿命,还放两个去取经,他又说我打碎车辆,放了囚僧,此事亦无见证。”

最后他遵守程序。在犀牛精的故事中,犀牛精假装成佛骗香火,孙悟空把他捉后,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吃俺老孙一棒打死”,没想到这次孙悟空却说:“带他上金平府见那刺史官,明究其由,问他个几年假佛害民,然后的决。”

而孙悟空有综合法律素养的另一个集中表现是其状告李天王的诉状写的非常专业。

一是表明原告及主体资格:告状人孙悟空,年甲在牒。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今有托塔天王李靖同男哪吒太子。

三是有案件的内容:告为假妖摄陷人口事。

四是有被告的犯罪事实:闺门不谨,走出亲女,在下方陷空山无底洞变化妖邪,迷害人命无数。今将吾师摄陷曲邃之所。父子不仁,故纵女氏成精害众。

五是有诉讼请求:伏乞怜准,行拘至案,收邪救师,明正其罪。

取经路上孙悟空的法律实践让我们刮目相看,孙悟空的这个角色始终离不开自由二字,给我们带来有关自由的法律思考。

04

孙悟空角色的法律思考

自由是法律的最终价值,但是自由不止在法律中获得。

1、自由的净化与最终的自由

如果这个世界只有一人,那么这个人可以暂时实现绝对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化的人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如果有绝对的自由那也是形而上学的。而如果认为刚出生的孩子有绝对自由,那么这种自由又与自由必须是内心主动的追求相冲突。

道德本质的核心要义是实践精神,道德的实践问题就是自由意志的实践问题。道德能力不但预设了自由意志实现的可能性,而且关乎自由意志实现的现实性。自由意志实现是道德能力在具体道德境遇中的自我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义务和自由是同时实现的。

自由有边界,自由存在每一个人生活之中。法律就是采用限制一方自由的方式来保护另一方的自由,从而实现最广大公民的自由。自由是法的最本质的价值,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法典是公民自由的圣经。

从大闹天宫的绝对自由,到师徒恩情的道德自由,再到自我修行的法律自由,孙悟空经历的不过是一个法律人自由观的形成,而孙悟空的法律素养对现在的法律人也很有启发。

2、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能够达到孙悟空的法律素养,那就很不错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觉一个法律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是孜孜不倦:要知晓法律含义,知法是用法的前提,法律修改一个字,整个图书馆都变成废纸堆,因此学习法律永无止境。

第二是能言善辩: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需要用语言把法律表达出来,辩论不是目的,道理越辩越明,同时还能起到普法的作用。

第三注重证据: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必多言,能够在案件中发现有用证据并加以使用,对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第四是维护程序: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程序正义更是保障人权的代名词。

结语

从《西游记》孙悟空的成长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出,孙悟空大闹天空时的法力高强是绝对自由的不真实体现,保护唐僧取经的法力减损源于自由融入道德后的限制,两者并不矛盾,而善用法律的孙悟空实现是真正的法律的自由,进入了更高级阶段。

依法治国,人才是关键。孙悟空的法律实践给法律人许多有益的启示,司法公正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律工作队伍的素质影响着公正司法的最终实现。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读《西游记》,品读孙悟空,感知自由、收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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