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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亚洲: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思路的回顾与展望|银行法研究专栏第53期

2020-11-24 1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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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亚洲,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商法学博士。研究领域:公司法、金融法、房地产法。

2004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了中国第一款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采用预期收益率形式,面向普通零售客户发行,中国银行理财业务从此正式开端。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存款的高收益,使之受到了投资者的热捧。之后十二年间,以国家经济大发展,人民可支配收入大幅提高为大背景,以银行利率市场化为契机,银行理财产品爆发性迅猛发展。截止2016年末, 418家商业银行(不包括外资银行)年末存续共计53163款理财产品,较上年末增加8751款,存续规模估计为28.31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7.27%。

银行理财产品,又称银行理财计划,系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做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属于商业银行的综合理财服务业务。自2005年起至今,银监会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银监会【2005】第2号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文)等30多个规范性文件,从各方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加以规范。

在分析银监会有关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思路,始终遵循着两条主线,一是审慎监管的原则,以防止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梳理银监会在十二年中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监管措施,对金融主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监管思路做出展望和预测。

一、银监会实行审慎监管的主要措施

个人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和统一登记制。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管理,从2005年的双轨制,即审批制(保证收益型理财)和报告制(非保证收益型理财),发展到2007年11月之后的单轨制(报告制)。2013年6月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未在电子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售。2016年初,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集中登记、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托管机构。目前已建成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理财网及理财综合业务平台等多位一体的系统架构,搭建了我国银行业理财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平台,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银行理财产品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潜在客户实行风险评级管理。银行理财产品,按照程度分为低风险、中度风险和高风险三类。潜在客户,按照其资产、收入、有无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进行风险评级并应定期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级的变化情况。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适应不同类型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账户管理。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要与银行自有资金单独立账,风险隔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也要单独立账,单独核算,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管理。第一,严禁不规范的“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模式,要求理财产品资金要与所投资的资产一一对应,独立管理、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不规范的“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是指商业银行将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混同一起进行投资,无法做到单只理财产品和所投资资产的清晰对应。“资金池-资产池”操作模式在运作方式上容易产生期限错配问题,一般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售来维持运营,一旦出现资金募集困难或巨额赎回,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第二、严控银行理财资金运用风险。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投资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第三、严格规范银信合作产品,曾经一度叫停了银信合作产品的发行。控制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控制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通道业务合作,目的是关闭银行将信贷转到表外的通道,以便加强监管。这是因为大量贷款通过银信合作产品表外化,监管难度大且风险不可控。为了阻止银行变相放贷,于是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银监会要求银行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尽快由表外转表内。第四、严控银行理财资金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对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非标债权”,银监会要求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提高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坚持限额管理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防止业务规模过快发展引发系统性风险;不允许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打破银行对于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隐性担保,鼓励发行净值型的理财产品。坚持非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的代客理财的法律性质,客户自己承担所购非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大部分银行对有预期收益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仍然坚持了“刚性兑付”,银行信用已经成为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实上的“隐形担保”,在银行内部造成风险积累。但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了银行到期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亏本的情况。相比之下,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不承诺收益,可提供净值查询,其实际收益取决于用户购入和卖出时净值的差值,购买人在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类似于开放式基金。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有效地规避了“刚性兑付”的问题,更多地体现了银行的财富管理能力,其产品期限更为合理,收益率也更能反映市场状况。净值型产品或成为银行打破“刚性兑付”的新希望。

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规范银行理财宣传销售文本的管理;坚持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严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违规和不当的销售行为;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

除此之外,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银监会强调其合理性和创新性,要求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鼓励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自主设计开发富有特色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实行差别化营销,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避免不同商业银行之间银行理财产品的同质化竞争。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内部设置专门的理财业务事业部,实行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的理财业务,从组织上保证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监管可控。

二、银监会保护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银行业消费者(含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客户等)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2012年,银监会成立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开通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监管漏洞。2013年,银监会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对这一领域工作专门做出了规范。

对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信息披露和说明义务。这是保护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客户利益的主要措施。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轻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性,使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能够根据充分的金融产品信息作出合理的判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要通过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在金融市场中,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尤为突出,消费者只有在获得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之前提下,才能作出是否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决定。银行要告消费者关于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和客户权益,并对其内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解释,这是银行需要履行的说明义务。银行履行说明义务需要结合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尽量不使用艰深晦涩的专业术语,而是选择简单易懂的表述加以说明。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披露和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除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之外,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以及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予以充分披露。

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义务和投资者教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摆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教育,防止投资人盲目投资不了解的金融产品,避免承担过度的投资风险。

三、对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监管思路的展望与预测

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银监会对上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更新,但正式规范性文件至今仍未颁布。2017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在研究上述文件基础上,结合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官员的讲话,我们对金融主管部门的未来监管思路做出如下展望和预测。

资产管理行业将实行统一监管。“一行(中国人民银行)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协同外汇管理局,出台规范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的金融消费品监管制度,将抽离金融消费品的共性做出基本规定,制定行业底线和最低准入标准,建立监管统一标准,防范监管套利,促进监管协同化,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慎监管。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将继续禁止“资金-资产池”操作模式;在统一降低杠杆率、抑制高杠杆操作的前提下,继续允许发行结构化产品;继续限制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尤其是非标债权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资产,但可能允许成立针对高端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发行的专项银行理财产品,在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的条件下,可以投资于其他非标资产;禁止表内资管,打破预期收益率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促进银行理财业务进一步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

将缩短理财资金链条,消除银行理财产品的多重嵌套,继续去通道化。理财产品将回归简单和透明。除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以及金融机构一层委托投资外,将严格禁止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加强银行理财对接资产管理计划和委外投资的监管,强化穿透管理,缩短融资链条。

将引导银行理财资金更多地投向标准化资产,同时促进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标准化进程。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在推进银行信贷资产“非标转标”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今后将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标准化,扩大银行理财资金可投资品种,为客户创造持续、稳定的收益。

本文刊载于《银行家》2017年第4期;为方便阅读,本文已删除注释;感谢裴亚洲老师授权本专栏刊载。

专栏主持人:何海锋,法学博士,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专栏介绍: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商业银行从单一存贷款业务走向混合经营和网络经营,各种新兴银行业态不断出现,开放银行方兴未艾,银行监管的理念、框架和方式也在调整升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银行家杂志推出《银行法研究专栏》,分享最新最重要的银行法研究成果,为银行法的修订完善以及实施落地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专栏投稿:hehaifeng@tianto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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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显示评论内容(2) 收起评论内容
  1. 2021-09-15 06:21梦之舞[四川省网友]IP:3411673209
    期待更多关于银行法研究精彩内容。
    顶49踩0
  2. 2020-05-27 08:31戴佳丽[湖南省网友]IP:1696886186
    这篇文章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未能够有更加明确监管思路和有效展望。
    顶7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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